我国反家庭暴力中问题及相关原因分析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虽然这一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努力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但是在我国,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相关行动进行简单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困境以及造成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谈到家庭暴力,很多人都会想起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行为,也就是丈夫对妻子施加暴力。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含义比一般人想象的要广得多。1986年,联合国的一个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所提交的报告中把“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行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一再发生的暴行应与偶尔发生的暴行相区分;偶然发生的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1]我国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可能是妻子、丈夫、父母、兄妹等所有的家庭成员,且受害者不仅仅是指家庭妇女。[2]

  联合国曾根据家庭暴力的性质,把“家庭暴力”分为三个方面:“即对身体的暴力、性的暴力和精神暴力”。[3]“身体的暴力”是施暴者直接攻击受害者的身体,并发生了肢体接触,如殴打;“性的暴力”则施暴者对受害者采取性方面的攻击性行为,如性虐待;“精神暴力”主要是从精神心理上攻击对方,从精神方面折磨对方。除了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外,近年来,家庭中的冷暴力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所谓冷暴力,一般是指:当夫妻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发生直接的明显的暴力冲突,而是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侮辱等消极方式,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故冷暴力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

  一般来说,由于传统的男女不平等观念以及男女在生理的差异,家庭暴力中,主动使用暴力手段或较多使用暴力手段的一般是拥有较多权力和较高地位的家庭成员,即男性,而女性常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第一次明确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出界定:“是指公共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社会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妇女受到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也包括威胁采取此种行为、胁迫或者任意剥夺自由。”[4]因此,社会似乎更为关注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但实际上,家庭暴力并不完全是以家庭地位或生理体能为基础的。在家庭暴力中,丈夫、老人及子女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比如妻子对丈夫通过辱骂、贬低人格等方式实施冷暴力;家庭成员对儿童进行身体、精神及性方面的虐待行为;对老人进行冷落甚至遗弃、虐待老人等。社会对于这些家庭暴力现象应该同样加以重视,国家也同样采取各种措施反对这些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多。在此之后,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12个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大陆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国大陆的家庭暴力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12.89万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30%左右。[5]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0.154%,即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起因于家庭暴力。实际上,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家庭暴力是被当作家务事和“家丑”被隐瞒和忽略了的,实际情况应当更为严重。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倡导社会、政治及法律的改变,二是提倡直接服务。前者是探讨如何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惩治家庭暴力,后者是为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直接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服务。在立法防止家庭暴力方面,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6]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不仅如此,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且富有操作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服务体制。特别是美国,一些医院建有关于家庭暴力尤其是婚姻暴力的“急诊室”,其功能是建立流程或标准化的程序来评估婚姻暴力。

  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90年代之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在此之后,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我国政府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提出:要采取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在《纲要 》政策和措施部分的第11条,明确地写着“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2000年6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其中列举了中国在过去的5年中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与措施,包括颁布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救助受害妇女,等等。2001年4月 ,全国人大通过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7]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但一系列法律规定中也有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如1992年,我国政府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995年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政府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新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一些具体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条例,旨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控制和预防。如1996年长沙市、唐山市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西安市1997年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暂行规定》,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

  在防止家庭暴力的政府行为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有很多举措。1998年,中国司法部在全国推广和普及“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其中涉及维权方面如家庭暴力等的法律求助占相当大的比重。我国各地方政府大都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有的还成立了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到2000年,我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直 辖市的司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些机构还为受到暴力摧残的妇女提供庇护、医疗、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其中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是中国第一家政府认可并支持的家庭暴力法定门诊部。[8]1998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妇联联合成立了青岛市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目的是为来访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伤痕鉴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全国85%-90%的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设有保护妇女的法律顾问机构,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进行法律咨询,并帮助他们进行诉讼。[9]

  此外,一些地方还成立了一些类似“妇女热线”、“家庭暴力投诉热线”、“妇女避难所”之类的官方或者民间组织机构,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相关的帮助。[10]民间机构和民间力量的介入,对于防止家庭暴力起到一定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建立了一些类似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这样的机构,给那些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一个临时的避难所。比如,1995年,武汉市诞生了全国首家“婚姻避难所”——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为遭受家庭暴力和不幸婚姻的妇女提供暂时的庇护,提供必要的住宿、工作、学习及生活的保障。这是一个良好的先例。类似的民间机构还有1996年上海出现的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同年唐山成立的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协会。另一方面,法律、心理方面的民间救助也在进行中。1992年9月北京红枫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开通了全国第一条妇女热线,为受虐妇女提供帮助。199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了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这是中国大陆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民间法律援助组织。[11]2000年,北京成立首家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反家庭暴力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咨询与发展中心等四家机构组成,形成由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结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络”。很多民间网站还设立了关于家庭暴力的专栏,为人们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心理帮助。

  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困境

  虽然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已经广泛开展,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效,但依然显得困难重重。单从法律角度看,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司法操作层面都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立法滞后。前文已经提到,时至今日,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不仅如此,相关法规也未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虽然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对于“家庭暴力”具体所指的内容没有进一步的详细界定。通常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概念比较宽泛,包括肉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性质轻重程度各不相同,适用的法律中,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民法等多个领域。而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家庭暴力适用于婚姻法。

  (2)司法难点。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我国刑法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罪名,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名可以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着特殊身份的事实豁免,使得司法操作比较难以进行。另外,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权利不明确,缺少代理的法律支持,诉讼中个人安全无保障,更无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等等,使妇女受害人无法解除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刑法的打击力度不够,既没有体现中国本土特色,也不符合家庭暴力有罪化的国际潮流。

  (3)民事赔偿难点。家庭暴力赔偿只是在离婚时才有可能施行,不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以及整个家庭利益的限制,存在很多困难。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到右口袋”。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本身还有一个豁免权的问题,以免给当事人及整个家庭造成(更大的)二次伤害。

  (4)行政执法难点。主要表现在,治安处罚手段中暴力行为的“司法矫治”,如训诫、拘留、劳动教养是不是有效,对男性施暴者的行为矫治还有没有更科学有效的手段。[12]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西方国家倒是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如强制施暴者到社区做一定时期的义工,或者到家长学校接受强制性教育,以此来“惩治”施暴者。

  四、反家庭暴力行动难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司法及执法的实践表明,由于家庭暴力的历史惯性和现实的复杂性,如何真正对家庭暴力进行惩治,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努力。从总体上来看,导致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实施难的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传统的家庭法律观念的束缚。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素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家庭生活向来被认为是属于私人领域,家庭事务也被认为是属于个人私事,具有私密性,外来力量包括司法力量是不便于干预的。特别是由于家庭本身涉及到血缘、隐私、亲情等因素,使得公众对家庭冲突及家庭暴力持漠视的态度。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只要没有严重到伤害对方而触犯刑法,就算属于私事。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把家庭暴力极力掩盖起来。再加上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比较模糊、疏漏,使得人们害怕公开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所有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给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反复性提供了一个社会背景,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并因此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难、起诉难。

  (2)家庭暴力与家庭整体利益的关联性。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和别的暴力行为不同,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侵害——受害”关系,他们之间往往还是夫妻关系,如果有子女,还牵涉到亲子关系。这样,我们在考虑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采取法律行动时,不得不顾及到其中给受害者及其子女可能带来的二次伤害。况且,即使同样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它给受害者及其整个家庭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同的,自然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衡量界定。

  (3)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难。虽然学术界有很多学者都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但是如果要从法律的角度给家庭暴力下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操作定义却并不容易。例如,有研究者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其基本要件包括:实行行为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侵害的内容(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家庭暴力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13]话虽如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判定哪些家庭暴力行为具有“残酷性”、“情节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这点在法律是很难把握好的。

  (3)社会支持缺乏。即使明确了家庭暴力的界定,反家庭暴力还有个执法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妇联,其扶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实际上,应该把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老人、未成年人、成年男人等都纳入到扶助对象中来。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妇联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何况妇联并没有配备相应的执行机构,对于严重的情况还需要执法部门的干预。这里面牵涉到一个协调执行和社会救助网络建设的问题。

  五、对策或建议

  事实表明,反家庭暴力要真正起效,需要建立由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包括民间组织相互协调的反家庭暴力综合机制。在这方面,我国有的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有效的尝试和探索。如长沙市芙蓉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之所以能够取得明显的成效,原因就在于当地政府建立了防治家庭暴力领导机构:成立由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有区公、检、法、司、宣传、妇联、民政、卫生、教育等十多个部门负责人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建立公安、法院、律师事务所、妇儿工委、妇联、社区、民政等七大维权网络,把反对和防治家庭暴力作为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的社会发展和工作规划考核体系中,从而构成一种完全由政府领导的全方位、深层次的干预,而不是个别案例的干预。[14]

  从本质上看,在反家庭暴力中,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情”与“法”、“情”与“理”的问题,上升到更高层次就是法律与道德、感情与理性的问题。和其他法律不同,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是家庭生活、家庭关系方面的问题。而家庭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家庭是一个充满感性的世界。家庭作为一个具有独一无二的亲情关系的共同体,使得我们不能像处理别的社会关系一样来处理家庭中所发生的暴力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一般都是扮演多重角色,如果单凭“法”或“理”,以某种单一的手段去处理家庭问题和家庭矛盾,可能会伤害到整个家庭及其正常的功能。在很多场合中,在对另一个实施侵害行为的家庭成员采取法律行动时,受害者自身可能因此而经受二次伤害。如妻子遭受来自其丈夫的暴力侵犯,假使后者因此而被处以刑罚,那么其子女将可能出现无人抚养的状况。面对这种情形,法律将如何应对?在我国目前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在执行婚姻法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过程中,难免会面临类似的涉及到这一类的问题。这就要求反家庭暴力行动要抱着以人为本、以家为本的思想,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防治家庭暴力,绝不单单是妇联和司法机关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可谓任重道远。无论是国家的立法,还是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的配合,都还存在许多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实际上,“包括对家庭暴力的成因的探讨,到对施暴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及对受害人的伤害鉴定,医院治疗,心理治疗甚至提供避难场所,直至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都应有完整的体系,不是仅靠公检法和妇联所能实现的。”[15]我们应该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一种有效的由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让暴力远离家庭。

  主要参考文献:

  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赵孟营:《新家庭社会学》,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杨大文等:“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实证研究”,载《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刘伯红主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滕蔓:“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王凤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5期。

  荣维毅:“整合力量 推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与行动”,《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1期。

  张贤钰:“中美关于“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国际研讨会述评”,《法学》1995年第5期。

  [1] 转引自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 赵孟营:《新家庭社会学》,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3] 转引自丁娟:《现代社会中的妇女地位》,载于《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婚姻家庭变迁》,刘达临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 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5] 《光明日报》,1996年2月2日第5版。

  [6] 例如在美国,1994年通过了《反对对妇女施暴》,199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对妇女的暴力法令》;在韩国,1998年通过了《惩罚性暴力及保护受害人法例》与《防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法例》。世界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立法措施(参见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180页)。

  [7]王凤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妇女研究论丛》2001年第5期。

  [8]杨大文等:“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实证研究”,载《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刘伯红主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9]杨大文等:“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实证研究”,载《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刘伯红主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10] 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4页。

  [11] 杨大文等:“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和实证研究”,载《女性权利——聚焦〈劳动法〉和〈婚姻法〉》(刘伯红主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180页。

  [12]荣维毅:“整合力量 推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与行动”,《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1期。

  [13]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93-94页。

  [14] 荣维毅:“整合力量 推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与行动”,《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第1期。

  [15] 赫如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载于《晋阳学刊》2000年第5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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