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最新量刑标准

罪名

量刑档次

犯罪情节

毒品品种

毒品数量

刑期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一量刑幅度

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

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

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量刑幅度

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以上情节较重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达到以上情节较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以上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量刑幅度

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情节较重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情节较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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