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关
案由:诈骗罪,案号(2019)闽0503刑初377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16年初,张某堂、朱某龙(已判决)在北京市密云县长城大厦3楼305室等处先后组织多人,以“大连银证国际贸易中心”等名义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公司分成一部和二部和办公室,由被告人吴某关等多名业务员(均另案处理)负责联系被害人,并把被害人拉进微信群,以购买股票或期货等名义,引导被害人下载所谓“大连银证国际商品商易中心”软件,并进行网上交易,待被害人钱款陆续汇入该虚假平台后,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并强行平仓。被告人吴某关2016年12月份加入上述诈骗集团,担任业务员,积极发言,营造老师很厉害、期货很赚钱,这个公司人气很高的假象,在组长李某乐(已判决)直接领导下从事诈骗活动,骗得包括本区的被害人杨某静等全国各地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0800元(以下币种同),分得赃款67716元,其中被害人杨某静在2016年12月15日至19日在其住所被被告人吴某关及李某乐以上述方法骗得150800元。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吴某关被抓获归案,特聘请本所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
辩护结果:
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吴某关的辩护律师,我们出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吴某关虽然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建议适用缓刑等相关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以来致力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研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技巧,每年均办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众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取保候审、撤销立案、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等辩护效果。
长期以来,泉安刑事业务部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福建省两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等规定,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一般诈骗8万、电信网络诈骗2.4万,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0万,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