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

  泉州刑事辩护律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怎么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刑法第359条)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泉州刑事律师:0595-2222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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