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生
案由: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案号:(2019)泉安刑字0804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鑫以牟利为目的,在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等地直接或者通过发展被告人何某生等人作为下线代理,并进一步诱使被告人何某生自行发展被告人彭某凑作为二级代理,陆续倒卖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手机号码以及开卡人身份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13张给其上游“老蔡”(另案处理)。
2019年2月28日因开卡人报案,被告人严某鑫、何某生等人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鑫、何某生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且数量巨大。
被告人何某生亲属聘请泉安刑辩律师团队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
相关法律规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一张即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就本案而言,非法提供银行卡13张,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结果:
泉安刑辩律师团队作为本案被告人何某生的辩护律师,我们出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何某生具有坦白情节,积极交纳罚款、从犯、建议适用缓刑等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严某鑫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生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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